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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陳金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862~95NE0000864
3
30000

02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53003
1
1000

03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4927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