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富裕自由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05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富裕自由商旅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田心分行
113年2月3日
14,369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