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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台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圳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旭源企業有限公司
李棟柯
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
112年6月30日


85,68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