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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萬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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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
113年3月1日
50,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