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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峻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菊秀     
代  理  人  蔡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峻揮有限公司 段菊秀
五股區農會
113年6月10日
39,16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