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峻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菊秀
代 理 人 蔡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