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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凃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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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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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黃琇卿
92年8月15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