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凃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