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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王玉娟即利祥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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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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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埮城
臺灣銀行
新永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127,89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