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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吳友宏  
代  理  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5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3
1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