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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及利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娟  
訴訟代理人  盧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9月17日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勝舜即原將企業社
永豐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4月5日
5,786元
452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