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鈞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圳
代 理 人 朱淑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