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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歐陽方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陽餐飲有限公司 李坤陽
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
113年
5月2日
6,350,000元
QA57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