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鄭志和即上贏塑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