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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區農會
112年8月15日
1,888,702元
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