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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金華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華宸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
112年8月31日
31,700元
016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