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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申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英  
代  理  人  温翌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羅志瑋
第一銀行林口工二分行
113年7月8日
512,133元
RA161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