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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蔡易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屆滿日113年9月21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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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馬永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4月30日
577,856元
HCA2801141

002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馬永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4月30日
138,888元
HCA2801093

003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馬永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4月30日
1,853,066元
HCA28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