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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李素珠  
代  理  人  陳士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詳如附表
100
9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