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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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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3月31日
31,248元
5236875

002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1月31日
89,000元
5242636

003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2月29日
50,000元
5242637

004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3月31日
50,000元
5242638

005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50,000元
5242639

006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50,000元
5242640

007
通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6月30日
50,000元
524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