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榮鏘
代 理 人 蘇麗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