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