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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趙彥程即正程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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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4月15日
44萬1,219元
AL576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