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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翁珝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9117-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