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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劉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113年10月5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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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備考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Y-00000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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