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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元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元久興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
113年6月25日
40,688元
QN2694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