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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6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金邑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月31日
31,433元
AR425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