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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祿  
代  理  人  黃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勵水電材料行
鶯歌區農會
113年1月10日
76,130元
FA424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