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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謝美代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紫婕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秋平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素玫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曾秋生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F-000033
1
100000

002
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41~95-NE-000045
5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