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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鴻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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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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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迪斯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113年5月20日
2,940元
FA3867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