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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建盟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翊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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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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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建盟大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66,403元
NN38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