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林永淵即林陳彩盆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林明春即林陳彩盆之繼承人
兼上二 人 林慈敏即林陳彩盆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