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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大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鼎食品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3月10日
1,500,000元
PN860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