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林欽正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