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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福  
訴訟代理人  藍祺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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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立品衛生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盧美玲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3月15日
7,410元
QN504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