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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鑫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旺彥科技有限公司 陳冠翰
永豐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6月30日
11,691元
119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