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陳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3年4月30日
68,040元
RD0780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