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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瑋士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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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瑋士傑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
113年6月12日
65,415元
AQ661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