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群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119年9月21日為星期六,以次一工作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