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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周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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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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