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賴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之發行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所在地雖於民國113年9月11日移至雲林縣○○市○○○路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等件在卷可稽。然按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轄(吳明軒,102年7月,《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十版,第1732頁,臺北:自刊);查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係向本院為之,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自仍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