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