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徐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86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穎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簡秀蓮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3年8月6日
65,000元
RA184065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