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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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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1月30日
500,000元
051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