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郭佩蘭即郭游寶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30691-1
1
5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67915-2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