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凱達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6月30日
72,680元
0000000
002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7月31日
84,600元
0000000
003
裕弘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板新分行
113年8月31日
50,453元
DL0000000
004
齊特企業有限公司 李東營
上海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8月31日
763,872元
T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