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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騰森有限公司
陳瑞鴻
上海銀行
蘆洲分行
112年8月5日
500,000元
3809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