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陳志遠
代 理 人 陳志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