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張震榮即張吳靜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