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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邱坤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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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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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歐測股份有限公司  謝承俊
合作金庫
二重分行
112年3月15日
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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