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恩股)
關 係 人 朱○廷
朱○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朱○枝「於民國93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7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點中之「3年」應更正為「7年」、「93年2月1日屆滿」應更正為「97年2月1日屆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