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A02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